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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山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管理协会章程
     第七章: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

第三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动议。

第三十四条
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三十五条
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中山市团市委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。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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