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动议。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中山市团市委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。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