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1、制定和修改章程;
2、选举和罢免理事;
3、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4、决定终止事宜;
5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;
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
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,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1、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2、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聘任本会的名誉会长及顾问;
3、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4、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5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6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7、决定协会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8、制定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;
9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1、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2、在本行业内成绩优秀,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;
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任期三年,不能连任。退任会长成为本会荣誉会员。副会长、秘书长可连选连任,但一般不超过两届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1、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2、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;
3、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1、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2、提名副秘书长人选,交理事会决定;联系会员,为会员提供必要的服务;
3、领导秘书处经理事会审批发展会员和收支会费;
4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|